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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加大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的提案

文章来源: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10-10 09:40:35阅读: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2012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与推动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与合作,但相比之下政策仍滞后于发展,境外投资企业迫切需要政府加大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或出台相应政策,促进本国企业到境外发展。在立法方面,许多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普遍都有“境外投资法”,如日本制定了《贸易保险法》、《贸易保险特别会计法》、《出口信用保险法》、《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涵盖了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的所有方面;韩国从七十年代起专门制定了《扩大海外投资方案》、《外汇管理规程》等法律条例。在财政支持方面,为鼓励勘查开发和利用国外矿产资源,许多国家建立了“境外风险勘查基金”,对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日本的《境外矿产勘查补贴计划》、德国的《境外矿产勘查鼓励计划》、韩国的《对外资源开发事业法》,都详细规定了对不同项目实行比例(50-100%)不等的补贴。在税收支持方面,日本的“境外勘探准备金制度”建立境外开发专用公积金,允许50%的采矿所得作为公积金可以免税。美国实行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以减税设立开发新矿的储备金,对境外经营的矿产勘查开发公司实行14%的耗竭补贴率。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境外投资立法及相关财税政策法规仍滞后于发展实践。迄今为止还没有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境外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仍然以国家多个相关部门各自发布的部门规章为主,多数体现为“暂行规定”、“办法”,缺乏统一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与此同时,我国境外投资财税制度管理及政策制定目前还相对缺位,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以上造成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的主导地位的缺失和项目开发的滞后,造成了企业“走出去”的资源流失。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立法上,尽快制定一部“境外投资法”,作为统领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对我国境外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技术转让、收益分配、企业管理、争议解决等作出法律规定,同时制定境外投资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其他单行法规,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在财税制度管理与政策制定上,建议我国政府对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短期效益不明显、涉及国家能源安全与经济安全战略的重大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财政与税收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国家财政出资设立“境外资源开发风险基金”、“境外投资担保基金”,支持利用国外资源的跨国购并。二是政府对鼓励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含人民币贷款、外汇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并适当延长还贷期限。三是建立“境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提留总投资额的20%左右作为亏损准备金。四是从国家外汇储备中划拨出20%,设立专项境外资源发展基金,由具备基金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中央企业按照商业化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投入中央企业境外资源项目,服务于国家经济安全战略。同时建立有效的基金公司治理、投资管理、审计监督和评价约束、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等机制。
  第二,税收减免优惠。一是对通过境外投资项目带动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实行全额退税或较高退税率的政策。二是对通过境外投资获取的资源类产品和中间产品实行全额免税。三是在避免境外投资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实施境外投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减免降低企业及境外员工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性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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