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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留对国资战略布局的统一监管

公司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最近提出,在探索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接的过程中,必须保留对国资战略布局的统一监管,组建一个名副其实的国资委承担监管职能是非常必要的。

国资委应定位为经营且营利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者,跳出小国资监管的局限,进入统一国资监管的范畴。小国资监管是以公司法人为基础的出资人代表监管,统一国资监管则是跳出公司法人形态束缚,以国家所有者虚拟人格形态为基础的新型国资监管模式。

中国需要一个具有战略规划眼光,非公司股东层面的统一监管主体,来履行对全国营利性国有资本的统一战略规划布局、统一国资预算编制、统一产权管理与监督等重要职能。由于国资委监管者和所有者一身兼二任的定位,直接导致现实中在划分不同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同时,把统一监管也割裂了,而统一监管恰恰是我们探索发展市场经济中新型公有制的必然要求。

目前,即使国资委系统本身也简单把我国的统一国资监管体系看作与大公司无异的出资人监管模式,实际上守不住监管就守不住出资人地位。这种既源于国家所有制,但又不同于出资人治理的模式能否建立,是中国公有制能不能和市场经济对接的大问题。

统一监管基础下的出资多元,是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接的必然选择,必将成为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经营格局的发展方向。统一国资监管体系要包括监管统一和出资多元两个层面,同时跳出出资人监管的局限,真正实现“全口径、全覆盖”的统一国资监管体系。

首先要把国资委和国资管理系统分开。国资委未来在国资体系中定位为以终极出资人身份成为经营且营利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者,主要负责监管国家出资企业,国资委并不直接参与对国有资本的管理,而是以监管者的角度,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其他管理方式,对国有资本的布局、规划和发展做出全局性部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多元微观载体。把这一制度安排在《国资法》框架范围内,最大限度保证国资委的监管连贯性。这就由现在的国资委一身二任,变成两身二任,适度分开,合理分工。同时出资人与监管者职能在国资管理系统内实现统一。具体出资人职能由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实现。

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既可来自新设,也可从集团公司改造而来。其核心特点有两点:第一,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第二,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是纯粹出资主体,不参与任何具体业务运营,其最主要职能就是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国有资本管理。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主管领导由国资委任命,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向其控股的国有企业派驻董事。

构建经营性国有资本的监管统一、出资多元的国资体系,可以分为三步走:一是按照上述设想,构建两层次国资体系,为经营性国有资本的统一监管奠定制度性基础;二是基于金融资本的特殊性,应对其率先进行整合,将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纳入到国资委的监管体系中;三是将其他行业的经营性国有资本一同纳入国资监管体系中,最终实现经营性国有资本的统一监管。(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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