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近日表示,《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正在征集各方意见,国土部对于稀缺煤种保护性开发也将出台配套办法。
《暂行规定》提出,国家将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将实施生产总量控制,新建矿10年内不得提高产能。从区域上来看,山西、黑龙江、山东、河南、内蒙等地主要稀缺煤资源地都将被纳入保护性开发之内。
《暂行规定》具体提出,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还具体提出,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采用露天开采,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规定的1.2倍,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炭工业矿井涉及规范》规定的1.2倍。
在生产能力方面,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在加工利用上,明确要求特殊和稀缺煤类全部洗选,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直接燃烧。
(中国低碳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