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等六个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日前联合下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这是26年来,我国首次以六部门共同颁布规章的形式全面规范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并且打破了企业所有制界限,明确非公有制企业也应实行民主管理。
《规定》最大的突破在于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企业都要实行民主管理,消除了当下存在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困扰。这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都有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更多企业职工将能够规范有效地行使民主管理权力。《规定》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定性和定位问题做了明确的界定。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规定》澄清了原有的两种极端认识,即可用其他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方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以企业民主管理替代行政管理。该负责人说,《规定》明确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这表明职工代表大会不是取代企业管理机构的正常管理,其他民主管理方式也不能替代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在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组织和工作制度作出统一规范的同时,关照了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治理结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制企业,县级以下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集团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分别作出了规定,
增强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针对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实际,《规定》明确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解决了一些企业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所谓“非正式职工”不能成为职工代表的问题,扩大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性,有效地保障了普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合法权益。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程序和规则。比如要求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这些都凸显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针对一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不规范的问题,《规定》还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保证职工代表真实表达意愿和利益诉求。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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