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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明确中央企业副职考核办法 

公司治理

 

 

 

 

国资委日前印发《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考核的适用范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副职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结合岗位职责参照纳入考核。

《指导意见》提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正确考核导向。以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为导向,通过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二是坚持实现全员覆盖,督促企业落实每一位副职的岗位职责。三是坚持依法依规考核,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坚持做到科学有效,加强目标管理,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

为增强操作性,《指导意见》在“组织实施”方面明确:国资委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企业,授权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董事会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可授权总经理对副职进行考核。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办法,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健全考核办法,确保考核质量。三是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明确业绩考核最终得分,由定量考核得分与定性评价得分按照适当的权重构成。其中,定量考核得分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

国资委要求,定性评价主体应由企业负责人(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方面组成,并分别赋予适当权重。也可直接采用依据《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企业副职“绩”的评价得分。

  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方面,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把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副职的薪酬分配紧密挂钩,并作为岗位、职责分工调整的重要依据。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0.9之间确定。此外健全监督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情况的监督。

《指导意见》对贯彻落实好企业副职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企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制度和考核情况,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二是监事会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三是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的督导检查,对考核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得力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并依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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