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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升并购重组委独立性和公信力

公司治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证监会近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规定,委员应在接受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所持股票,或提出申请锁定证券账户。

“这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增强并购重组委工作透明度,健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细化流程,强化对委员监督管理,提升并购重组委独立性和公信力。”这位负责人介绍,这次修订主要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提高并购重组委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这次修订明确并购重组委委员产生机制、分组名单对外公示和并购重组委会议参会委员确定原则。二是构建委员自我约束、社会监督和监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并购重组委会议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委员自律作用;建立参会委员公示制度,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对委员监督管理。三是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并购重组委社会公信力。建立并购重组委会后申诉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建立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制度,促进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科学化和专业化;建立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回访制度,完善审核工作机制。

这位负责人说,本次修订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内部建立监督机制,强化委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方面作了严格规定。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对外公开委员分组名单和参会委员确定方法,其意义在于让社会公众监督,这样就杜绝某些个人为特殊目的指派委员的空间。这是从源头上保证委员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相反,如果委员分组名单和参会委员确定方法不对外公开,社会公众无法进行监督,个别意图违规者操作空间会更大。

为防范利益冲突,促使委员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这次修订对委员买卖股票方面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委员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清理卖出的,可提出申请锁定证券账户;聘期结束可提出申请解禁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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