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近日公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鼓励企业努力提升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要求大中型企业应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2010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28.7万件。结案126.4万件,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87.9万件,占69.6%。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60.3万件,结案率为93%;调解组织受理68.5万件,结案率为92%。
2011年1-9月,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93.3万件。其中各级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42.8万件,涉及劳动者55.3万人;当期审结案件40.8万件,结案率为86.9%。这表明,当前中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
《规定》出台正是针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这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规定》要求,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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