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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五项费用可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10-15 15:16:00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根据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五项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这一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五项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表示,与2008年出台的试行办法比,新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五险一金”等5项费用都纳入了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意味着我国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力度在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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