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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5-03 11:03:17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拟定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交所现行的《规定》是根据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在2008年6月对外发布实施的。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这一《规定》进行的修订,与中国证监会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新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了有关超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放宽了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除了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外,还允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求的产品,并就此规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简化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按照现行《规定》,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这次修订取消了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限制,简化了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论金额大小,均只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
延长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现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修订后的《办法》将上述期限延长至12个月。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办法》涉及到的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延长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期限由原两周延长至一个月;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进一步明确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中企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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