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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改革走向与实现途径研究》成果简介

文章来源: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7-09 19:56: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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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济步伐的加快,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普遍进行新一轮的战略调整,确立国际化经营目标。一方面加快对集团业务的重组整合,推进产权多元的进程,提高企业集团的协调效应;另一方面各企业集团都剥离了主业的优良资产,组建了在国内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使一些集团公司正面临着被“空心化”、“边缘化”的困境,难以继续承担不断增大的改革成本的重负。集团公司作为全集团战略统帅部和指挥中心的能力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集团公司向何处去?”、“集团公司的改革走向与实现途径是什么?”已成为各集团公司共同关注的热点。
    研究这一课题,抓住了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集团公司改革的核心问题。因此,在课题立项和研究过程中,得到了发改委等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业领导,以及专家学者的极大关注和支持。
    课题研究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从调研入手,以案例为基础,紧密结合企业集团的实际,力图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开困惑,找到相应对策。
    关于集团公司的改革走向问题。课题研究根据国家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以及企业集团自身的战略发展目标,提出集团公司在制度层面上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改革走向:一是从单一国有独资的非公司制企业改革成为股权多元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对不宜或不便立即实行股份制的,需要保持国有独资形态的,要从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成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三是集团公司或其主业子公司改革成为整体上市公司。各具特色的集团公司的改革走向,还要依据母子公司集权分权程度的差异,合理界定母子公司的责权边界,建立起最适宜的管理控制模式。
    关于企业集团管控模式的选择问题。课题研究认为,财务管控、战略管控、操作(经营)管控是企业集团的三种可供选择的基本管理控制模式。而管理控制模式的选择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管控模式是动态变化的,在同一家企业集团中对不同子公司往往采用不同管控模式,管控模式的变化本质上是集团公司对集分权程度的调整,而各种变动和调整都是为提高企业集团的协同效应服务的。因此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最佳的管控模式,而只有与自己某一发展阶段最为适合的,不断调整完善的管控模式。
    关于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存在的价值问题。课题研究认为,国有企业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与国有独资集团公司的存在并不矛盾。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保持国有独资的形态,既是国家控制重要产业、实现国家经济社会战略目标的需要,又是构建国有资本经营体系、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依托,更是实施国有企业转轨建制、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十分重要和实用的操作平台,同时是加快培育中国跨国公司的客观要求。即便在经济体制实现了转轨,一些国有独资公司失去继续承担转轨操作平台的作用,但一定数量的国有独资集团有限公司也是不可或缺的。
    关于集团公司是否适宜担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问题。鉴于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存在的缺陷,有的集团公司利用控股权攫取上市公司利益,因而有一种观点认为,集团公司必然会损害小股东利益,因此,集团公司不应担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课题调研发现,集团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客观存在,但只是特定时期内发生在少数集团公司中;集团公司支持和扶植上市公司则是主流。课题研究认为,做强做大上市公司是实施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并非对立而是一致的,多数集团公司行使控股股东权能是合规的称职的。
    关于集团公司改革走向的实现途径问题。课题研究认为,实现集团公司的改革走向,需要有相应的内外部条件,需要有一个复杂的利益调整和合规的操作过程。课题研究借鉴典型案例,有力地说明各种改革走向的操作方式,并将这些操作方式归纳为:在制度层面上,一是通过股权多元化,建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改制成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三是对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集团公司或主业子公司整体上市。如何实现整体上市,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有三种办法,即通过集团公司吸收合并所属子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向母公司和公众定向增发新股;“子承母业”反向收购母公司,母公司消亡。在集团公司的管控层面上,集团公司则要按其不同的功能定位调整管控功能,使其成为不同管控模式的控股公司。
    关于实施整体上市的条件和环境问题。近期来,整体上市正在成为一种时尚。课题研究认为,整体上市是一种历史演进过程,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环境,不可一蹴而就。能否整体上市,取决于企业集团的资产质量、股权结构和业务结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程度和是否有适宜的出资人,同时也取决于证券市场的容量和监管政策。课题研究还认为,当前推进集团主业整体上市相对现实,而实施集团整体上市则难度更大,需要尊重经济规律,循序渐进。
    关于集团公司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关系问题。课题研究认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功能定位,直接关系国有独资集团公司的功能定位。尽管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行使国有出资人权能的意见并不一致,但课题研究则倾向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定位于既是出资人又是指导协调机构,但不直接经营国有资本;一批有条件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公司董事会,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经营责任。
    研究成果源于我国集团公司的实践,它必将回归实践,为我国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在发育进程中,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还任重道远,企业集团的实践历史还较短暂,许多方面还尚待进一步探索,研究的成果只是初步的,而且会存在不足,但可以自慰的是,我们已经走上探索之路。
 
    本课题研究成果已由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编辑,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了《集团公司改革走向与实现途径研究》一书,有购买者与中促会秘书处联系。联系人:谢益恒;联系电话:010-5960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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